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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店鋪住戶是否應參加公寓大廈公共用電分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7.10.16.營署建管字第0970062547號說明:

一、復貴會97年10月11日○○(97)請示書。

二、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所明定,本案請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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