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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設彈子房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其所附房屋使用執照用途為店鋪,可否准予登記案,請查照參辦。

會議日期 63 年 05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3.05.13.台內營字第579682號說明:

一、復貴部63.03.25.經(63)商07689號函,並檢還原函所附台灣省政府建設廳62.10.09.建3字第121671號函影本一份及附件兩份。

二、依據行政院62.07.28.台62內6419號函所指各種娛樂用建築物包括遊藝場、室內兒童樂園及其他供娛樂用之建築物。「彈子房」使用建築物自屬上開娛樂用建築物範圍之內。故已發使用執照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在禁建期間,申請變更為「彈子房」使用,不應許可。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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