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面臨兩條道路非九十度轉角基地之建物高度及高度限制範圍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0.07.13.台內營字第033183號說明:
一、復 貴府70.05.20.(70)府工建字第21427號致本部營建署函。
二、按建築基地為角地時,其臨接較寬道路長度之計算,應以該基地未截角前之長度為準。(如附圖中a部分)至其建築物之高度限制範圍,得以自該面臨道路邊界深進三十公尺為範圍。(如附圖單斜線部分)附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70.07.13.台內營字第033183號說明:
一、復 貴府70.05.20.(70)府工建字第21427號致本部營建署函。
二、按建築基地為角地時,其臨接較寬道路長度之計算,應以該基地未截角前之長度為準。(如附圖中a部分)至其建築物之高度限制範圍,得以自該面臨道路邊界深進三十公尺為範圍。(如附圖單斜線部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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