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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公司函為加速推動綠建材產業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5.05.營署建管字第0970022588號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97年4月17日中建環字第0971000882號函(副本諒達)辦理,兼復貴公司97年3月18日(97)南亞門窗部字第97031801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21條規定:「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百分之五以上。」另依據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室內裝修材料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使用之材料,故門窗類材料並不計入綠建材使用率。

三、另綠建材之認可,包括取得本部建築研究所認定之綠建材標章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一類環保標章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故經本部建築研究所評定為牆壁及屋頂構件之高性能防音綠建材,且屬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內部牆面者,得計入綠建材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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