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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核發建造執照指定建築線時,應同時指示面臨道路之路面高度及兩旁騎樓地面高度,各項高度一經決定,不得任意變更,以免影響市容,排水及交通安全。

會議日期 64 年 06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4.06.06.台內營字第640756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黨部生產事業黨部社調反映辦理。

二、查台灣地區市區道路之寬度於各該市,鎮都市計畫或鄉街計畫中即予核定,但道路路面高度則未予明確規定,以致發生路面高度高於兩旁騎棲地面高度,台於翻修路面時任意變更原路面高度等不良現象影響市容觀瞻,住戶排水及交通安全,應予注意改善。

三、本件分行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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