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停車空間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5.08.營署建管字第0950018831號說明:

一、復貴院95年4月4日雄院隆民磨91訴636字第1688號函。

二、本部86年4月9日台(86)內營字第8672562號函釋「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供停車空間之樓層淨高不得小於二‧一公尺。是汽車坡道入口高度,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不得小於上揭規定高度。」

三、另同編第60條第2款規定「機械停車設備每輛為寬二‧二公尺,長五‧五公尺及淨高一‧八公尺」,依本署82年6月19日營署建字第51580號函附會議紀錄結論(一),上開尺寸係計算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數量標準。另85年11月7日當時之建築法規尚無「置車板」之規定,迄89年4月20日訂頒「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始定之。

四、另有關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為構成車道內側(如為右轉,即指車道右側)曲線之半徑大小,係描述車道之彎曲程度,並非平面上某點至某點之距離。

五、檢附前揭解釋函乙份,請參考。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建築物停車空間相關疑義乙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