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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領有使用執照之自用農舍,位於北宜高速公路頭城、蘇澳段平原線路權樁測設範圍內,因政府興辦道路工程須拆遷,擬予他地再行申建農舍,惟現申請「確無現有農舍證明」尚未能提出該道路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之證明文件以為法定程序依據,是否能核發確無農舍證明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01.28.營署建字第02116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中部辦公室89年1月13日台89內中營字第77B-8900434號移文單轉貴府89年1月5日89府建管字第141024號函辦理。

二、按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建造農舍時,應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本案似宜查明該農舍是否確係位於路權範圍且該部分用地已徵收,始得以「確無自用農舍」條件准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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