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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軍營區、眷區之違章建築,可由軍事機關負責處理。

會議日期 64 年 12 月 04 日

內文

行政院函 64.12.04.台內第9100號說明:

一、軍事機關建造之建築物,如確係公用或為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性與時間性,並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者,應檢具國防部或各軍總部之證明,將擬建地點通知當地地方政府予以指定建築線後興建。

二、其餘建築物仍需依法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始得興建。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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