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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地下室頂部,可否准許各種管路以明管通過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9 年 10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10.15.台內營字第44009號說明:

一、復 貴處69.09.12.(69)警民字第141179號函。

二、按消防水管、排(給)水管、空氣調節管、廚房、浴廁衛生設備排水管等等皆屬建築物設備之必要管路,其配置應依照核定之工程圖樣為之。又各該設備之管徑、材料、構造、管路配置方法及必需之配件,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之規定為之。至防空避難室之使用應依「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執行須知」第5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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