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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屋頂露台樓板下方是居室,此屋頂、露台是否需施作樓板衝擊隔音

會議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109.4.27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7776號函主旨:關於建築物屋頂露台樓板下方是居室,此屋頂、露台是否需施作樓板衝擊隔音,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公司109年4月1日森函字第1904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6條之6規定:「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者,不在此限...」是以,露台、屋頂之構造自非屬上開規定之分戶樓板衝擊音檢討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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