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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申請修建是否得免指定建築線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6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6.11.台內營字第8705701號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7年5月26日北市工建字第8730957800號函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7年5月21日87高市工務建字第12338號函辦理,並復貴廳87年4月20日87建四字第030694號函。

二、查建築物申請修建係屬建築法第9條所稱建造行為,自應依法申請建造執照。至其臨接現有巷道之建築線指定,亦應依貴省建築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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