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其使用執照原使用類別、組別應以原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登載之類組為準,或依最後一次核准變更使用執照登載之類組為準乙案,同意貴局意見,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原使用類組以最後一次(前次)核准變更使用執照登載之類組為準,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88.10.25.台內營字第8877613號說明: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8年10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8832893300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88.10.25.台內營字第8877613號說明: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案陳貴局88年10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883289330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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