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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臨接都市計畫「人行廣場」,其面前道路寬度應如何計算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6 年 02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6.02.22.台內營字第8672327號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86.01.16.建師全聯(86)字第034號函辦理。

二、按都市計畫人行廣場,該都市計畫書如無禁止作為道路使用之規定,得視為建築技術規則所稱之道路,前經本部66.06.04.台內營字第738610號函釋有案。人行廣場寬度之認定,要該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案人行廣場寬度不一時,其寬度得以該建築基地臨接部分之平均寬度認定之,建築基地兩面以上臨接人行廣場或道路時,並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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