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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未達240平方公尺,申請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其進出口是否均需為階梯式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07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7.17.台內營字第423475號說明:

一、復貴廳75.06.27.(75)建四字第27540號函。

二、查本部74.10.12台內營警字第4616號函頒「台灣地區防空避難場所管理維護注意事項」第7項第3款規定,申請利用防空地下室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之進出口必須為階梯式,並無面積小得予免設之規定。本案建築物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擬申請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自應依上開規定設置階梯式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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