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土地經地上權設定後,再經法院查封,其地上權人可否單獨申請建築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5.05.19.台內營字第409126號說明:
一、復貴局75.03.17.北市工建字第61594號函。
二、按查封係禁止債務人就查封物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並不妨礙第三人於查封前,就查封物取得之權利。從而查封前就查封之土地有地上權之第三人,於該土地查封後,仍得依民法第838條之規定,將地上權讓與他人,受讓人取得地上權後,自可單獨申請建築。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75.05.19.台內營字第409126號說明:
一、復貴局75.03.17.北市工建字第61594號函。
二、按查封係禁止債務人就查封物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並不妨礙第三人於查封前,就查封物取得之權利。從而查封前就查封之土地有地上權之第三人,於該土地查封後,仍得依民法第838條之規定,將地上權讓與他人,受讓人取得地上權後,自可單獨申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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