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0條第1款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3.04.08.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3319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合作社92年10月2日原消社字第920011號函及新竹縣政府93年3月26日府工建字第0930015129號函。

二、按「建築物高度在20公尺以上者」或「建築物高度在3公尺以上並作危險品者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瓦斯倉庫等)」,應有符合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章第5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0條明文。查加油站係屬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是如加油站之建築物高度在3公尺以上者,應裝設避雷設備。

三、另應裝設避雷設備之建築物,縱使已位於其他建築基地所設避雷設備之保護範圍,仍應依規定自行設置避雷設備。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