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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實施建築管理前之舊有建築物,其所有人未能提出房屋謄本等4種證明文件之一時,可否由鄉鎮公所按實際調查情況發給證明文件供作合法房屋之證件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4 年 1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4.12.02.台內營字第367054號說明:

一、復貴廳74.11.21.(74)建四字第353106號函。

二、查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合法房屋如何認定一案,前經貴府67.07.07.府建四字第55146號函規定在案,本案請依貴府上開號函及建築法等有關規定逕為核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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