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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對於文件保管期限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10.04.營署建管字第0960052994號說明:

一、復台端96年9月19日請釋函。

二、按「…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跨本、竣工圖說、水電、清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奎及清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9條第2項及第36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故公寓大廈規約、會議紀錄等有關文件之保管,為管理委員會職務之一,其文件保管之期限,涉管理委員會事務執行方法,依上開條例第29條條文,規約有規定,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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