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申請桃園市龍潭區碧湖段1281地號等4筆土地建造執照,其建築物是否受建築法第6條規定認定為公有建築物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109.1.17 台內營字第 1090801318 號 函說明:
一、 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處 108 年 11 月 29 日桃建照字第 1080078700 號函。
二、 按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108 年 11 月 8 日國科設工字第 1080012251 號函說明二,該院於 103 年 4 月 16 日改制為行政法人。另依行政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考量行政法人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其建築物應屬建築法第 6 條所稱之公有建築物。至於是否設置公共藝術,因涉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之適用,請洽詢該辦法主管機關(文化部)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