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其都市計畫發布在民國54年05月11日以前者,都市計畫區內合法建築物,除供公眾使用者仍應憑使用執照外,非供公眾使用者,得憑內政部63.03.08.台內營字第575150號函說明第1項規定4種證明文件之一證明,其係完成在民國54年05月11日以前之合法建築物,准予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其都市計畫發布在民國54年05月11日以後者,建築物之接水、接電及申請營業登記,均應憑使用執照辦理。
內文
臺灣省政府函 67.07.07.府建四字第55146號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函 67.07.07.府建四字第55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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