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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條之3規定設置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是否屬建築物排水設備、以及是否屬下水道法管理範疇等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2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9.2.3 營署建管字第 1090003219 號 函說明:

一、 復貴公會 109 年 1 月 9 日桃市建師字第 035 號函。

二、 有關建築法第 10 條規定之排水設備是否包含旨揭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1 節,考量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係屬建築物雨水排水系統之一部分,應屬建築物排水設備。至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是否屬下水道法管理範疇乙節,按下水道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係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另依本署 93 年 9 月 23 日營署工程字第 0930060230 號函釋略以:「建築物內之給排水設備屬建築物範疇,由建築師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建築物外,連接下水道之下水道管材、陰井、人孔及銜接建築物之污水管線之用戶排水設備,均屬下水道範疇」,爰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如位於建築物內,應屬建築物範疇,該設施如位於建築物外,為建築物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則應依下水道法及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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