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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面臨高速公路兩邊附設之四公尺或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基地,申請建築時,該建築基地所面臨道路寬度之審定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7 年 03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7.03.23.台內營字第775553號說明:

一、根據貴廳67.02.13.(67)建四字第020106號函辦理。

二、「台灣南北高速公路」係一整體規劃、設計,提供區域與區域間,直接、快速有效的交通捷運系統,且係一汽車專用車道,其功用與性質自與該附設之計畫道路不同。是建築基地面臨高速公路兩邊附設之計畫道路,申請建築時,應以其直接臨接之計畫道路寬度為準,並不包含高遠公路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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