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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轉○○○大樓管理委員會函詢有關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之使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1.17.營署建管字第0972900659號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96年12月26日北市都建字第09673945500號函。

二、按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之定義,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業已明定。另查本部訂定之「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3.4標示之規定「(1)機械停車設備應在汽車入庫位置前方或建築物車輛出入口附近標示入庫限制說明:1.停放汽車之車種及車輛規格之長、寬、高、重量限制。2.使用者應遵守之注意事項、人車共乘式應標示存車人進入裝置之活動範圍及操作流程;無人式及準無人式應標示存車人不可隨置車板移動」。有關機械停車標示之規定應依上開規範辦理。

三、另有關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使用管理疑義乙節,本署前以91年12月9日營署建管字第0910076827號函釋在案,茲檢送上開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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