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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未實施容積管制前領得建造執照,而位實施容積管制後增加非屬法定保留地及應合併之畸零地之基地,辦理變更設計案件處理方式疑義乙案,貴府如認為者必要且不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精神,請依本部八十四年四月廿一日台內營字第八四○二八六七號函及八十四年八月一日台(84)內營字第八四八○一八八號函釋之變更設計案件對處理程序終結之法規適用原則規定,逕為核處。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5 年 03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5.03.06.台內營字第8501733號說明:復貴局八十五年一月廿九日八五高市工務建字第二六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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