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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署99年11月10日召開「屏東縣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地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涉及無自用農舍認定疑義」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1.15.營署綜字第0992922142號>結論:

一、有關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如何認定是否為「農舍」乙節,應請該建築物所有權人先辦理「建築物第一次登記」或補辦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於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欄註明用途,以釐清是否為「農舍」。

二、上開結論請作業單位另案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請該會併90年7月4日(90)農輔字第900050675號函,會議決議附表一、審查項目、「四、申請人是否無自用農舍者?」、備註「(一)實施建築管理前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之執行情形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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