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詢貴轄領有(89)南工使字第740號使用執照之公共建築物增建樓層,其建造執照申請之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檢討適用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07.22.營署建管字第0990047770號說明:

一、復貴府99年7月12日南市工建字第09900722870號函。

二、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略以:「新建公共建築物,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建築法第9條略以:「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復按大學相關教學場所(D-4類)公共建築物,其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設置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已有明文;又本署97年9月4日營署建管字第0972917620號函會議紀錄結論(二):「有關建築物於增建時,因係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已逾原使用執照核准之建築物範圍,是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共建築物,如有建築法第9條第2款增建行為時,其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設置,應針對增建部分每幢之建築物進行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故本案增建行為若不涉及直通樓梯之增設,自無須依現行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樓梯規定檢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貴府函詢貴轄領有(89)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