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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為票券金融公司營業場所其變更類組檢討案會議紀錄影本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1.04.17.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2982號>結論:案經財政部金融局代表說明票券金融業(H102011)其經營之交易對象以大型企業、機構或法人為主,個人客戶極為稀少,營業方式以透過電話等通信設備交易居多,交易金額龐大,實務上,有別於一般銀行業及證券業之交易對象為不特定大眾及顧客臨櫃辦理之營業方式。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用途為票券金融有限公司營業場所者,得依「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第1點附為1G-2組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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