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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申請防空避難室開設銀行臨時對外營業場所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9.06.13.台內營字第8983684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89.05.11.(89)投府建管字第89073319號函辦理。

二、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2條第6款明定,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樓地板面積達到200平方公尺者,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未達200平方公尺者,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其使用限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空避難設備處所營業使用。是本案申請防空避難設備開設銀行臨時對外營業場所,仍請查明其面積是否未達200平方公尺、擬供銀行使用用途是否符合貴管分區使用限制規定及是否為公寓大廈,並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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