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8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共有農地共有人之一申請建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6 年 05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05.27.台內營字第495282號說明:

一、復貴廳76.04.28.建四字第17107號函。

二、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且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業有明定,共有耕地上現有農舍面積業已超過法定農舍面積者,在上開規定未修正前不得再為建築。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共有農地共有人之一申請建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