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共有農地共有人之一申請建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6.05.27.台內營字第495282號說明:
一、復貴廳76.04.28.建四字第17107號函。
二、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且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業有明定,共有耕地上現有農舍面積業已超過法定農舍面積者,在上開規定未修正前不得再為建築。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76.05.27.台內營字第495282號說明:
一、復貴廳76.04.28.建四字第17107號函。
二、查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且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業有明定,共有耕地上現有農舍面積業已超過法定農舍面積者,在上開規定未修正前不得再為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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