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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南縣政府請示都市計畫禁建前已領有建照,禁建期間未依規定申請復工,並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執照有效期間內完工之建築物,可否核發使用執照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0 年 06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0.06.29.台內營字第015528號說明:

一、復 貴廳70.03.31.(70)建四字第17280號函。

二、按建築物,在禁建令發布前已完成全部基礎工程者得由起造人檢具有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查勘核可後繼續施工。此為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2條所明定。是建築物縱令在禁建令發布前已領照施工中,但禁建令一旦發布,應即停工,非經申請勘查核可,不得繼續施工。違反上開停工規定擅自繼續施工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2項及第80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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