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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法施行前,未依建築法第96條第1項規定申請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獲違規營業,得否依同法第90條規定處罰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11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11.13.台內營字第8773271號說明:

一、復貴局87.10.29北市工建字第8731951500號函。

二、按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意旨,係指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之建築物用途,未依變更使用程序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即擅自變更使用,方有適用同法第90條之處罰規定。本案建築物在建築法施行前興建完成,未依同法第96條第1項規定領有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獲確有違規營業時,自宜依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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