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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特種建築物申請許可超高建築辦法」,並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3條、第24條,增訂同編第24條之1如附件,請查照。

會議日期 65 年 06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6.24.台內營字第691530號說明:茲並就修正條文加以釋明如次:

一、修正條文第23條第1項所稱「供作集合住宅之建築物」,係指供集合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大於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ㄧ之建築物,且其不供集合住宅使用部分,並不得妨碍都市計劃法令有關住宅區使用之規定。

二、修正條文第23條、第24條所稱「在日照上無碍」係指計劃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不影響鄰近建築基地有四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者而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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