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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築物避難層以外樓層以無開口防火牆區劃分隔者,檢討樓梯數量、走廊寬度及樓梯寬度規定有關樓地板面積認定疑義。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8.05.營署建管字第0922912300號說明:依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2年5月29日建師全聯(92)字第0283號函辦理。

決議:

一、「建築物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隔者,適用本章各節規定,視為他棟建築物」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九條所明定,上開規定所稱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隔,應連續區隔至避難層,方能確保建築物各棟防火避難之獨立性。有關檢討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五條所涉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仍應符合上開規定,方得視為他棟建築物;如有具體個案擬不適用同編第四章之規定,得循同編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提具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計畫書送本部認可。

二、另來函說明二有關通達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昇降機之方式疑義乙節,請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補充具體處理方案送署,再行邀集相關,團體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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