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7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端函詢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2.08.13.營署建管字第1020052271號說明:

一、復台端102年8月5日陳請書。

二、按「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所明定,上開條文所規定之對象係指「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之主體,而非指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台端函詢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