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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人民提出之建造執照申請案,於處理程序終結前,准許之法規有所變更者,得否適用掛號當時舊法規予變更申請樓層數一案。

會議日期 76 年 05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6.05.12.台內營字第491926號說明:按「在公告實施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率管制地區以前,即提出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案件,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而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得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後段但書規定,適用舊法規辦理」。經行政院71.11.10.台71內19027號函釋在案。本案請依前開函釋及建築法有關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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