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申請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使用分區,臨接道路長度分段合計達廿五公尺以上,可否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0.05.24.台內營字第22498號說明:
一、復 貴局70.05.04.北市工建字第63284號致本部營建署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三條第一款規定之「臨接道路長度」,應指建築基地一邊之全長,而非「分段合計」之長度。本案建築基地不合上開法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70.05.24.台內營字第22498號說明:
一、復 貴局70.05.04.北市工建字第63284號致本部營建署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三條第一款規定之「臨接道路長度」,應指建築基地一邊之全長,而非「分段合計」之長度。本案建築基地不合上開法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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