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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違章建築補辦建造執照,其建築基地之容積檢討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03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0.03.15.台內營字第9082872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0.02.12九十府工建字第九○○○○○二二四二號函。

二、所送陳艷紅等四人90.01.09陳情書,有關違章建築補照因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後新舊建物之容積合併計算疑義,得參照本部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四四二號函示第三類(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領得建造執照,擬與未申請建造執照之相鄰基地合併使用辦理變更設計。)之規定辦理。惟該案為違章建築之申請補照,應視同增建案審核,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依原建照或使照核准之合法房屋樓地板面積)與增加地號土地面積乘以其法定容積率之和,並適用申請補照時之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且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檢討;增加地號之土地不得重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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