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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物屋頂、法定空地增設固定式「不鏽鋼材質之消防水(塔)箱」是否屬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9.11.30 營署建管字第 1090084554 號 函說明:

一、 復貴局 109 年 11 月 3 日新北工建字第 1092135224 號函。

二、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章第一節就消防設備訂有相關規定,依該節第 48 條,水源包括重力水箱、地下水池及消防水泵、壓力水箱及加壓水泵等,上開條文所稱水箱係屬消防設備,非屬建築法第 7 條雜項工作物範圍。所詢不鏽鋼材質水(塔)箱,請依其實際用途、功能,本於權責認定核處。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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