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解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有關住宅高度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70.09.04.台內營字第041319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70.08.08.台建師技第46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規定,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以不超過二十公尺為準,旨在維護合理之居住密度,是建築基地跨越路線商業區及住宅區時,在商業區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以上之陽台,得突出於住宅區,但應以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為限。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70.09.04.台內營字第041319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建築師公會70.08.08.台建師技第46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規定,住宅區建築物高度以不超過二十公尺為準,旨在維護合理之居住密度,是建築基地跨越路線商業區及住宅區時,在商業區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以上之陽台,得突出於住宅區,但應以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台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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