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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實施容積管制前申請並已核准之建造執照辦理勘驗完成後,擬增加新地號辦理變更設計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7.06.03.營署建管字第0970028052號說明:

一、復貴局97年5月13日北工建字第0970323011號函。

二、有關領得建造執照後擬增加基地面積或合併其他建造執照辦理變更設計,其法令適用原則,本部87年8月6日台內營字第8772442號函已有明示。其規定意旨在鼓勵基地合併整體規劃,並增進防火避難、構造安全等建築物整體設計品質。其中第4點其他建築技術規則條文及相關法令之適用,除第3類依申請變更設計時之規定辦理外,其他2類依最近申請之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法令規定辦理。本案於實施容積管制前申請並已核准之建造執照辦理勘驗完成後,擬增加新地號辦理變更設計,請依前開函示規定認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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