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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基地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是否仍適用本部99年12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10549號函1案

會議日期 106 年 07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106.7.27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0984號函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事務所106年7月3日廷字第106033號函。

二、按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3款規定「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其為單向進出口,且車位數達50輛者,車道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於93年2月5日修正為「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50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50輛以上者,自第50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依據上開規定,本部89年6月12日台內營字第8983675號函釋示「車道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者,係指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單向進出口且車位數達50輛之停車空間。」及99年12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10549號函釋示「第6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者,依本部89年6月12日前揭函釋意旨,有關基地面積仍係指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始有其適用,至基地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者,得不受上開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1項第5款現行條文之限制。」先予敘明。

三、鑒於車道之合理寬度係與通行方向及服務車位數相關,其上開規定有關基地規模1500平方公尺之門檻未臻合理,已於102年1月17日發布修正該條文(自102年7月1日施行),於同條第1項第6款規定「車道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未達五十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但汽車進口及出口分別設置且供單向通行者,其進口及出口得為單車道寬度。」本部 89年6月12日台內營字第8983675號函 及 99年12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10549號函 (如附件)釋示之條文業已修正,上開函與現行條文不符,自該修正條文施行之日(102年7月1日)起即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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