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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為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於尚未建築前申請辦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涉及本部87年7月2日函示及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7.06.13.台內營字第0970078922號說明:

一、復貴府97年5月6日北府城開字第0970337067號函。

二、有關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法令適用疑義,本部87年7月2日台(87)內營字第8772186號函已有明示。其中第4點涉及變更用途者,應符合申請變更時有關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並依原建造執照申請時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等法令規定檢討乙節,係針對辦理變更設計同時變更用途者,其使用用途應符合申請變更時有關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至建築技術規則等法令部分,則依原建造執照申請時有關規定檢討。另本案申請變更用途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之總量管制規定乙節,涉及都市計畫之執行,請依上開細則第18條規定本於權責逕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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