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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本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1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110.02.23.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02961號主旨:有關本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令1案,請查照說明:

一、有鑑於106年11月23日新北市中和區發生出租套房火災9死2傷及同年12月5日臺北市八德路再發生出租雅房火災1死之慘劇,因皆為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於集合住宅、住宅(H-2類組)居室內分間多戶出租,並使用非耐燃材料隔間,一旦失火即造成之重大傷亡,為保障租屋民眾居住安全,本部爰針對集合住宅、住宅建築物安全管理部分研提對策。

二、為避免類似慘劇再發生,本部107年4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70803969號(註)令針對集合住宅、住宅任一住宅單位(戶)之任一樓層分間為6個以上使用單元(不含客廳及餐廳)或設置10個以上床位之居室者,其使用類組歸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所定「H-1」組,並屬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依樓地板面積須每2年或4年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強化高密度使用集合住宅及住宅安全管理,至任一樓層均未達6個以上使用單元或任一樓層均未達10個以上床位,尚不在該令適用之列;至於使用單元指住宅單位(戶)內具有門扇及壁體之臥室、儲藏、廚房及其他類似高密度性質之空間,併予敘明;惟涉個案事實認定,宜由該管主管機關就個案本權責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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