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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為「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內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之相關事宜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1.01.09.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0120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0年12月26日府工使字第1002121630號函。

二、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條第3項附表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規定,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之檢查項目包括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屋頂避難平臺及緊急進口等10項。又前揭內部裝修材料檢查項目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應申請審查許可者,應提具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並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裝修行為)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查本部100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101年1月1日生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下稱本報告書表)(F1-1申報書及F2-1-3檢查報告書)業有明文。

三、復按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建築物無法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如經檢查認為合格,得由專業檢查人員簽證負責;至檢查不合格者提列改善計畫」,為本部87年1月2日台(87)內營字第8609035號函示有案。是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室內裝修已施作完竣之申報場所,得依前揭函示及本報告書表規定辦理檢查簽證;至於本辦法施行後,申報人無法提具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者,專業檢查人應就該檢查簽證項目,提具改善計畫書,由主管建築機關據以查核並通知申報人限期補辦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故本案所詢旨揭檢查簽證內容及檢附文件等事項,請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認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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