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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C-1汽車修理場是否需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檢討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110.05.31營署建管字第1100038974號主旨:有關C-1汽車修理場是否需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檢討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疑義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0年5月17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4864100號函。

二、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二所列C-1類組使用項目舉例:「1.變電所、飛機庫、汽車修理場(車輛修理場所、修車廠、修理場、車輛修配保管場、汽車站房)等類似場所。2.特殊工作場、工場、工廠(具公害)、自來水廠、屠(電)宰場、發電場、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場、廢棄物處理場、污水(水肥)處理貯存場等類似場所。」上列使用項目非屬工廠者,自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4章工廠類建築物之適用範疇。至個案申請事實認定,請逕依法秉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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