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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按實際現況用途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及申報時,提具室內裝修材料改善事項之處理方式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1.06.25.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218872號說明:

一、復貴局101年6月6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164138300號函。

二、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3項附表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備註欄第1點及第7條規定略以:「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人‥檢附申報書件‥依下列查核結果通知申報人:‥二、檢查簽證項目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另關「‥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內部裝修材料檢查項目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審查許可者,應提具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並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裝修行為)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為本部101年1月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0120號函明示在案。

三、是本案所詢未依核定使用類組使用之建築物,其按實際現況用途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之檢查簽證結果,室內裝修材料乙項需提具改善計畫書者,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申報人限期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並按建築物之實際現況用途及裝修使用範圍檢討合於申請當時之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嗣後竣工查驗合格者,核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由申報人併同其他申報書件再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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