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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八條所稱車庫樓地板面積如何計算乙案,請依說明二本部營建署研商結論辦理。請查照。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9.05.10.台內營字第8983316號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建築師事務所89年3月8日林建字第89020號函辦理。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邀集本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部分委員、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部分縣(市)政府,建築師公會等開會研商,獲致決議如次: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第五節所稱之車庫係指:一宗基地內之建築物其用途專供車輛停放、放置使用者。但建築物附設之法定停車空間、獎勵停車空間與自行設置之停車空間於同一基地內另以一獨立建築物集中設置者不視為車庫。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車庫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機械房、變電室、蓄水池等類似用途部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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