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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部函90.06.06.90營署建管字第033980號附件:一、台端90年5月陳情函悉。

會議日期 90 年 06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0.06.06.90營署建管字第033980號

二、按「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至住戶違反前揭規定時,依同條第4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所詢住戶於公共梯間放置鞋類、雨具及私人物品疑義乙節,應依前揭規定辦理,惟案涉事實認定,如有疑義,請檢具具體有關資料,逕向台中市政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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