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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函知各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有關建築物使用分類之記載,除現有記載使用用途外,加註使用類別及組別,俾與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相對應,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3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3.03.25.台內訴字第0930072215號說明:依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996次會議臨時動議決議(如附件)辨理。

>臨時動議:

建請營建署就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有關建築物使用分類之記載,除現有記載使用用途外,加註使用類別及組別,俾與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相對應,避免相關權利人或使用人未經申請核准變更即變更使用用途。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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