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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署來函有關台南縣政府請釋示非都市土地已興建自用農舍,得否於原基地另行申請興建農業設施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4 月 19 日

內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1.04.19.農授中字第0910119282號說明:

一、復貴署91年4月10日營署建管字第0910017390號函。

二、有關於農地上興建農舍後剩餘面積得否再設置農業設施一節,查農舍與農業設施性質不同,申請興建農舍其建築面積不包括農業設施在內。本案農業用地所有權人甲君,得依其實際經營農業需要,於原基地內申請興建農業設施。案附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6年2月25日86建四字第608851號函示,應予繼續適用。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86.02.25.建四字第608851號主旨:貴府函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葡萄設施產銷班集貨場)已持領使照並在同一基地申請農舍使用時,建築面積計算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86年1月13日八六彰府工管字第4719號函。

二、案經轉據農林廳86年2月17日八六農經字第24076號書函復以:「『依據台灣省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要點』五、申請建築農舍者,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不另辦理容許使用手續。農舍與農業設施性質不同,申請興建農舍其建築面積不包括農業設施在內。」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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